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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6月5日讯4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中发布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非法开采渤海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7月初,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汤建军等12名船员驾驶其租赁的改装船舶行驶至辽宁省绥中县附近“三道岗”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后胡某等人驾船载砂至滨州港海域欲出售牟利,被海警查获。经鉴定,所查获海砂重.11吨,价值.41元。同时查明,被告人胡某在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资源环境,或赔偿相应损失及评估鉴定费用。经鉴定,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计.59元(已扣除海砂刑事涉案价值.41元);专家咨询鉴定费用7万元,共计.59元。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海砂,价值.4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数次讯问中均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辩护人关于坦白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在本案移送起诉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起诉人要求被告人依法承担赔偿损失及评估鉴定费用共计.5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于审理期间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支付.59元购买尾半滑舌鳎进行了增殖放流,另向公诉机关支付了7万元鉴定费用,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依法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缴纳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资源环境及评估鉴定的费用共计.59元。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海砂作为海洋中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第二大矿产,用途十分广泛。但海砂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如放任开采,必然会给海洋生态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不法分子私自改装船只进行采砂作业,严重破坏海洋生态。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真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战略和绿色发展理念,对违法采矿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从而形成有效社会震慑;同时通过公益诉讼的审理,又让破坏生态环境者积极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对其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的从轻处罚。本案对正确引导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保护海洋的生态完整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尹某国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5月17日,尹某国在邹平市码头镇孙家村村西树林内使用粘网非法猎捕麻雀、戴胜、山斑鸠、珠颈斑鸠共计90只。邹平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均依法全部扣押,其中包括死体36只,其余活体经鉴定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放生。经鉴定,尹某国非法猎捕行为造成35只麻雀死亡,野生动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元,造成1只戴胜死亡,野生动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元。以上合计造成损失元。另查明,年7月23日尹某国以非法狩猎罪被邹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年8月9日,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鲁刑初号刑事判决,尹某国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其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年2月17日,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督促有关组织对尹某国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民事公益诉讼听证会,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邹平市码头镇政府以及被告尹某国参加。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尹某国参加紧邻黄河的巡护拆鸟网、巡查盗伐滥伐行为、林场防火巡查、林业养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参加公益宣传活动,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传讲解,并约定了具体天数,通过以上工作替代交纳生态损失费用。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邹平市码头镇政府对尹某国履行内容进行监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2日至年12月11日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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